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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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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

停靠点指导意见

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游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提升辖区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新余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符合市人民政府布点要求,在一定水域范围内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停靠点管理。停靠点一般由浮趸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组成。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停靠点的选址

1.停靠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其他功能规划并结合旅游资源、岸线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和通航状况等综合确定,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分布,统筹数量。

2.停靠点宜选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

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自然、社会、营运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在征求属地政府,市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文广旅和规划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拟定停靠点布点位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规范停靠点的标准

4.停靠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充分满足营运船舶船岸停靠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采用趸船形式的,趸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验收。

5.停靠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防污染和监控等设施设备

(三)规范停靠点的管理

6.停靠点经营单位应依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并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7.停靠点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维护旅客上、下秩序,确保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

8.停靠点经营单位是停靠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水体保护,防止污水直排污染水质;停靠点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四)规范停靠点的监管

9.停靠点经营单位是停靠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建立消防等专项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等各类演习演练,保证客船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10.停靠点经营单位应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人员。

11.停靠点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靠点从事危及运营安全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港区外客运停靠点作为平安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文广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停靠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

《新余市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指导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