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
专用章(1)—(3)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启用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3),共3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印单位
序号 |
印章名称 |
用印单位 |
1 |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 |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检测站 |
2 |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 |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水观巢超限检测站 |
3 |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 |
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水白沙治超点 |
二、印章使用范围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由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检测站用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调查取证材料确认、执法现场相关文件签署以及与执法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明出具等执法行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上述范围使用无效;“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由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水观巢超限检测站用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调查取证材料确认、执法现场相关文件签署以及与执法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明出具等执法行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上述范围使用无效;“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由新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渝水白沙治超点用于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调查取证材料确认、执法现场相关文件签署以及与执法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明出具等执法行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超出上述范围使用无效。
三、印章法律效力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2)”“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3)”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文书(不含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文件使用时,具有与新余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同等法律效力。
新余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16日